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5 年度斗小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李世民

被      告  唐彗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為證,信為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4萬200元(下稱系爭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被告固辯以:伊收受詐欺集團傳送之簡訊,僅填載個人資料即遭詐欺集團盜刷,伊發現後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去電原告客服人員處理,伊未提供信用卡卡號、使用期限及安全碼(即CVV碼)予詐欺集團,原告亦未以簡訊傳送交易驗證碼給伊,伊已盡安全保管義務,原告曾口頭告知無須支付系爭款項云云經查
 ⒈按系爭約定條款第6條第2項、第3項、第5項約定:「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發卡機構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持卡人就其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持卡人違反第2項至第4項約定致生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信用卡線上刷卡交易流程應為持卡人自行於該交易付款頁面輸入信用卡之卡號、使用期限、安全碼等完整資料後,收單機構連同交易金額傳送至發卡銀行即原告處索取授權,此時即會觸發「交易驗證密碼簡訊(即OTP驗證碼簡訊)」,並將該OTP驗證碼簡訊發送至持卡人所留存在原告之行動電話號碼,於交易付款頁面所回傳之密碼正確時,交易方會成立。本件在信用卡、被告所留存在原告之行動電話號碼均在被告使用之情形下,信用卡卡號、使用期限、安全碼、OTP驗證碼等資料由被告自行輸入而是遭他人盜用乙節應屬變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然被告就此等事實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反觀原告所提出之簡訊發送記錄顯示,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有傳送含有OTP驗證碼簡訊「219971」之訊息予被告(見本院卷第79頁),該OTP驗證碼簡訊僅有被告留存之行動電話門號得以閱覽,原告傳送OTP驗證碼簡訊之目的係原告用以識別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確保系爭交易確為持卡人即被告本人所消費,以保障交易安全所設立之驗證碼,而被告於113年5月20日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田尾分駐所報案時亦陳稱有在詐欺集團傳送之消費頁面,填載信用卡卡號、使用期限及安全碼(即CVV碼),並有收受驗證碼進而確認之,有警詢筆錄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0號卷宗可稽,顯然被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資料及OTP驗證碼簡訊,並在詐欺集團成員所傳送之消費網頁完成交易,原告已依兩造間之系爭約定條款墊付此筆消費,則依系爭約定條款第6條第5項之約定被告自應對系爭交易所生之信用卡帳款負清償之責。被告主張原告曾告知無需支付系爭款項云云,然由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顯示原告係將系爭款項列為「爭議款」,其應無免除被告就系爭款項之債務之意,併此敘明。
 ⒉至被告辯稱其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田尾分駐所報案時所述,與上開警詢筆錄記載內容不符,被告就此亦未為任何舉證,況被告身為企業主管,非智識低下之人,豈會隨意在與自身陳述內容不同之筆錄上簽名,被告所辯委無足採。
 ㈢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4萬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