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斗小字第1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粘云慈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6月25日
宣判,茲因本件
起訴狀繕本及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
被告,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