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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5 年度斗小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小字第1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林展誼

被      告  粘云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6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起訴狀繕本及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