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0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蕭智鴻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小調字第87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