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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5 年度斗小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1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張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00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