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1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正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00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