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5 年度斗小字第 2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許加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381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4034元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