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斗小字第266號
原 告 鑫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庭筠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
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附卷
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