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3號
被 告 張宏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未能具體主張事故發生經過及舉證證明
被告有何駕駛疏失之行為,其依保險代位、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萬235元及
遲延利息,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