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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5 年度斗小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小字第30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淑滿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0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狀章戳1枚蓋於民事起訴狀可稽,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7月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