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斗小字第6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耀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被告莊耀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已於民國115年3月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則訴訟程序於其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原告應補正莊耀斌之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
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
上開繼承人
承受訴訟,並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
住居所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暨其原因事實,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