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斗小字第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辰澤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嘉義市西區乙節,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
可憑,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