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被 告 陳朝祥
上列
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5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826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