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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115 年度斗簡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被      告  陳朝祥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5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826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