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詹美菊即聖益麵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5,21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5,21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