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7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沈傳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劉文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24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文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8,2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