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斗簡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寶島衛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容忍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㈡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
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三、原告應依
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
起訴狀,並將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逕寄被告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