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斗補字第2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二、被
繼承人蘇素惠(Z000000000)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管轄法院出具之蘇素惠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以
適格之
當事人為
被告。其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或聲明由繼承人
承受訴訟。
三、請依
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
訴之聲明),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