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斗補字第6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雅如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