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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北斗簡易庭 95 年度斗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2號 原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4月19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4月2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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