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挺泰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正,第1 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
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
當事人及訴之聲明。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記
載被告之
代表人姓名,亦未具體載明
訴訟標的(針對何函文
或
行政處分不服)及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
繕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鍾孟容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呂日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