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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國民年金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挺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金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正,第1 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   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訴之聲明。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記   載被告之代表人姓名,亦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針對何函文   或行政處分不服)及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鍾孟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日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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