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美榮
被 告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法定代理人 賴碧瑩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未繳納起訴應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以111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上開補正裁定及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繳費,其起訴程式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政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