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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附民上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秀靜       大昕工程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李美來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05 年3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上 訴人陳秀靜背信等案件,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上訴人僅 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即失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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