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續字第5 號),
嗣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08 年度智易字
第1 號),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翔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
拘役參拾
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張○翔於澎湖縣從事旅遊業,其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圖片,係
由黃○○與其所經營之祥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鴻
旅行社)員工所共同製作,係由祥鴻旅行社與黃○○均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圖片著作,若未經黃○○等人之同意或授權,
係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展示。竟仍基於以重製、公開展示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未經黃○○等人同意或
授權下,在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48分許,在其澎湖
縣○○市○○里00○00號2樓住處內,以電腦連接至網際網
路,輸入其向臉書申請之帳號密碼後,在其所申設之「張○
翔」粉絲團頁面,將上開圖片截去右下角「祥鴻趣旅行」字
樣
予以重製後,張貼上開圖片,販售澎湖三天兩夜旅遊,而
以此方式侵害黃○○等人之著作財產權。案經祥鴻旅行社與
黃○○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經
不起訴處分後
再議
,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核轉臺灣澎湖地方檢
察署並命令起訴。
二、
證據:
㈠被告張○翔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1126號卷(下稱中
檢卷)第31至33頁、第59至61頁、本院卷第38頁)。
㈡
告訴人黃○霖之
結證指訴(見中檢卷第59至61頁)。
㈢如附件之侵權照片1張(見中檢卷第35頁)。
㈣張○翔之臉書截圖及其與網友的對話等文件(見中檢卷第37
至45頁)。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1738號調解程序筆錄
(采股)(見中檢卷第87至88頁)。
㈥祥鴻旅行社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見中檢卷第89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如附
件所示之圖片,再上傳至其臉書粉絲團網路頁面,係以數個
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
法益,此為
包括一罪,應從後階
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論處,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
(參司法院108 年度智慧財產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 號
研討結果)。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與同法
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等數
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處斷云云,容有誤會。
四、
審酌被告未經取得著作權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擅自以重
製、公開傳輸方式剽竊
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系爭圖片著
作,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行
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前未曾有其他刑事前案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素行尚可,
犯後坦承
犯行,並已與告訴人
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有公務
電話紀錄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
第43頁、第47頁),足認被告之犯後態度尚佳。復
參酌系爭
圖片之價值、效用、所受損害程度,以及被告
犯罪動機、目
的係為宣傳及招攬澎湖花火節旅遊,手段尚屬和平,
暨被告
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
見中檢卷第3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五、又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業坦承犯行,亦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完畢,而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
告,此經告訴人之法定
代理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7頁)
,是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
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並衡酌
本案之犯罪程度,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
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