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正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0.028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22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合計為0.0288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亦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自屬違禁物,揆之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