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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財



被      告  黃振財



            許文輝


選任辯護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被      告  郭文雅



            陳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30號、114年度偵字第909號、114年度偵字第1105號、114年度偵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久田營造有限公司、黃振財、許文輝、郭文雅、陳文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陳立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