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田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振財
許文輝
莊汶樺律師
被 告 郭文雅
陳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30號、114年度偵字第909號、114年度偵字第1105號、114年度偵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久田營造有限公司、黃振財、許文輝、郭文雅、陳文龍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