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國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移轉管轄(114年度審易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
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得
易科罰金或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
有期徒刑及
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莊國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鳳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品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