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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國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4年度審易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莊國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品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