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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公訴人與被告甲○○於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之量刑協商,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 被告甲○○因犯竊盜、傷害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1 月23日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5年偵字第656、722號)後 ,公訴人於96年5月29日與被告甲○○達成量刑協商合意, 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之宣告,並 於10月內向指定之機構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惟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定有明文。查被告甲○○經上開 起訴後,於96年1月28日另犯竊盜罪,並經提起公訴(偵 查案號:96年偵字第247號),上開量刑協商合意,顯非公 平當,爰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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