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公訴人與被告甲○○於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之
量刑協商,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 被告甲○○因犯竊盜、傷害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1
月23日提起公訴(
偵查案號:95年偵字第656、722號)後
,公訴人於96年5月29日與被告甲○○達成量刑協商合意,
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
有期徒刑1年,
緩刑4年之
宣告,並
於10月內向指定之機構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惟
按協商之合意
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定有明文。查被告甲○○經上開
起訴後,
嗣於96年1月28日另犯
竊盜罪,並經提起公訴(偵
查案號:96年偵字第247號),上開量刑協商合意,顯非公
平
適當,爰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