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文贊
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公訴人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依同法第324條第2
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