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樓之2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 (如附件) 。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
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共同牽連觸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
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告訴人具狀對
被告乙○○
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主觀告
訴
不可分原則」之規定,該撤回之效力併及於被告甲○○)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