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樓之2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 (如附件) 。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 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共同牽連觸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告訴人具狀對 被告乙○○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主觀告 訴不可分原則」之規定,該撤回之效力併及於被告甲○○)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