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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326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 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等二人毀棄損 壞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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