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賭金新臺幣柒仟柒
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於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電動賭博機具1台含IC板1塊、新臺幣7,790元,係為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