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 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 後,停止羈押,並予限制住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