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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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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進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本件原告與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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