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進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正進
本件原告與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