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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彭雲香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 被   告  寰一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瓊安 人          之3 兼前列二人共 鄭龍蛟 同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寰一實業有限公司、李瓊 安、鄭龍蛟對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應補充「被告寰一實業有限公司如以新壹佰肆 拾壹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為原告彭雲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被告李瓊安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為原告彭雲 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被告鄭龍蛟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貳 仟壹佰肆拾伍元為原告彭雲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及同法第394 條之規定,法 院如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本件原告彭雲香勝訴部分,兩造於審理中均有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而本院就免為假執行部分 漏為宣告,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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