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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王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清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澎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王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澎雄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或商業登記證以明法定代理人是   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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