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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王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海清 上列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澎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
聲請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王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澎雄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或商業登記證以明
法定代理人
是 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