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聚亨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鹿幼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全興發6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全興發6號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或船籍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船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聲請狀內漏附之102年4月17日桃園慈文郵局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