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聚亨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鹿幼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全興發6號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全興發6號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或船籍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船主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
聲請狀內漏附之102年4月17日桃園慈文郵局
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