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黃寶飛
被
上訴人 黃桂棓(即新展工程行)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平帆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鄭平帆
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等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92,9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