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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澎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陽明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寶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寶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7,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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