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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華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阿貴 被   告 東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14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盡速陳報聲明或聲 請調查相關事證之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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