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蕭文碩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大觀園區股份有限公司因
103年度訴字第1號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
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48,2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45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