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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蕭文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觀園區股份有限公司因 103年度訴字第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 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4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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