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磐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457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
人雖已提出上訴狀,
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