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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磐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4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 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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