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磐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磐石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