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磐石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磐石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45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