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耀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巧盈
送達代收人 邱佩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0,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