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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耀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巧盈 送達代收人 邱佩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0,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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