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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弘佑材料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勳 代 理 人 王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文武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澎湖分行 │104年1月20日│47,750元 │GB0000000 │ │ │ │ │ │ │ │ │ │ ├──┼─────────┼─────────┼──────┼────────┼───────┼──┤ │002 │樓李美莉 │合作金庫澎湖分行 │103年11月30 │5,400元 │SC0000000 │ │ │ │ │ │日 │ │ │ │ ├──┼─────────┼─────────┼──────┼────────┼───────┼──┤ │003 │陳雅琪 │第一銀行澎湖分行 │104年1月20日│2,700元 │GB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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