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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6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佳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敏政 代 理 人 呂四郎 債 務 人 林財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遷徙資料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   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遷徙   資料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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