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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東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呂麗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保証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 作社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 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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