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家傢國際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淑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繳
裁判費13,27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7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