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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家傢國際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7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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