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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四郎 代 理 人 楊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 │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 │001 │謝清能 謝岳璋 │ 未 載 │93年10月6日 │93年10月30日│3,000,000元 │CH798923 │未載│ │ │ │ │ │ │ │ │受款│ │ │ │ │ │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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