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許宏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1,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而其中請求預告
期
間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為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7,210元(7,710元-500元=7,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