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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許宏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1,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而其中請求預告期 間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為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7,210元(7,710元-500元=7,2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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