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雄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建豪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嘉和海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7,890元,應繳納
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