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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雄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豪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和海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7,890元,應繳納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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