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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退還保證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震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漢祥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4,000元,尚不足46,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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