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君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秀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毓閔、勝美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二、被告羅毓閔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及被告
勝美賃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