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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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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君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毓閔、勝美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二、被告羅毓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及被告   勝美賃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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